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6-12-14 6:35:27 不详 佚名 阅读: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10-31
    【实施日期】 1980-09-10
    【有 效 性】 修正
    
    全文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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