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范围扩大

2007-8-8 21:14:17 南京晨报 佚名 阅读:
 

  晨报讯 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新变化,享受优惠的残疾人员范围从四残人员扩大为六残人员,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此外,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必须满足5个条件:一是必须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月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含)人;三是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支付的工资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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