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

2007-12-16 9:00:49 沈阳今报 佚名 阅读:
 
    《就业促进法》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昨天上午,沈阳市就业服务局在商业城启动《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现场解答市民的疑问。

    《就业促进法》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对就业、失业及残疾人就业都做了一定规定和相应优惠政策。据介绍,《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另外,《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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