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保护创业投资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

2006-11-30 0:30:35 人民日报海外版 佚名 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11月15日)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1999年中国曾掀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由于配套法规未能出台,2000年8月以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就开始下降。这位负责人还透露,《办法》体现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原则,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据悉,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税收扶持、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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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中国亦译为“风险投资”。参照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记者 殷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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