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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是《监督法》、《审计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一年一度的审计工作报告也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审议财政决算的主要依据。由于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了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审计出了一批重大案件,因而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沉甸甸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听取和审议好这份报告,正视问题,督促整改,健全制度,发挥审计工作报告的最大效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联系,深入调研,为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作好准备
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联系,做到知情知政,是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
建立联系机制。人大常委会与政府、人大财经委与审计部门之间,在审计监督上应形成一种互相联系的机制,建立起资料互送、信息互通、会议互邀、重大问题互相协商等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审计工作动态,为有效行使财经监督职权打下基础。
协商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在年初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征询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自身的工作安排,建议将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资金列为审计项目的,审计部门应予考虑列入全年审计工作计划,逐步实现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由“被动听”到“主动听”的转变,也有利于增强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减少临时变更审计项目的随意性。
深入调查研究。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目前专职化程度还比较低,他们对审计工作情况的了解有一定的局限性,审计工作报告本身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典型案件形成的背景、原因、过程比较复杂,这就给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造成了困难。因此,在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前对有关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十分必要。通过调查有利于常委会委员了解实际情况,拓宽思路,发现问题,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调查形成的报告报送人大常委会,可以成为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分层审议,交办意见,增强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刚性”
完善财经委初审制度、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度。实现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实质性监督,不仅需要人大常委会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相关会议材料准备等工作,也需要政府及审计部门积极配合,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工作情况。财经委初步审查,主要是对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保证向常委会提交的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真实、详略得当、措施合理。有的地方在初审中还建立起了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长期从事财经、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同志为财经委顾问,参与初审工作,从专业的角度提供信息资料、理论依据和咨询意见,提高财经委初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是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中心环节,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都是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审议发言作出的。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已经形成了一年一度、与财政决算同步的会议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为了坚持和完善好这个制度,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应在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学习、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丰富审议形式等方面下功夫,力求审议发言酝酿充分,言之有物,针对性强,符合实际,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规范。
交办审议结果。《监督法》、《审计法》都作出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改变过去对审计工作报告“重审议,轻落实”的局面,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审计工作报告在必要时作出决议,交政府执行;不作决议时,应当将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政府研究办理,并要求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反馈办理情况。
三、督促整改,跟踪问效,促进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处理到位
全国各地每年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触目惊心,但对于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往往是和风细雨甚至波澜不惊,“年年审计年年犯”的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督促处理、整改到位,也是《监督法》、《审计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审计整改工作触及对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的完善,牵涉对事、对人的处理,决不是审计部门一家职权范围内的事,各级政府应在整改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人大角度出发,报告听了,决议作了,审议意见也提了,并不意味着监督工作的结束,必须紧抓不放,跟踪问效,对人民负责,让群众满意。人大常委会对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要进行跟踪督办,可以在听取政府审计整改报告时,选取部分整改单位同时向常委会报告本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由常委会会议对政府和各单位的整改报告逐一进行表决。
四、总结经验,研究措施,积极探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支持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审计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加强联系、调查研究、审议报告、督促整改等途径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审议权和处置权,应充分尊重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政、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工作“多了解,少干预”,对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向政府及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作出决定、决议,但不能越殂代疱,直接行政,将“监督权”演变成“行政权”。
建立审计工作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或审议制度。相对于由常委会会议审议而言,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或审议,有利于引起社会更大关注,有利于重大案件处理和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更有利于政府来研究和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区别对待审计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处理。虽然报告反映的问题均涉及违纪违法,表现形式相同,但产生根源、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有本质差别。有的是恶意侵占、贪污、挪用某些专项资金,为个人牟取私利,严重影响国家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有的则是由于体制、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或地方经济条件落后等原因,迫使有的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不得已挤占部分专项资金,但未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对于这两类审计问题的处理,有的需要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有的则需要通过发展经济、壮大财力、健全制度等措施来解决。
公开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近几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更加公开透明,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公民列席或旁听常委会会议,邀请各类新闻媒体对审议过程进行全程报道,使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内容越来越多地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事实证明,将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不仅使政府及审计部门的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更让一些部门和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无处藏身,同时也对人大常委会自身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整改到位。
研究审计工作报告未被通过的法律救济措施。随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政议政能力和民主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审计工作报告尤其是审计整改报告未被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能性逐步加大。如果报告未获通过,是要求政府、审计部门或整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重新报告工作,还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权对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行政负责人采取惩戒性措施,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置进行研究,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责编: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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