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专家必要性 专家行为重难点突破浅析

2007-10-18 9:16:04 eNet硅谷动力 佚名 阅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的评审,行使评审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范专家行为的必要性

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决定着:采购质量和服务是否最优,采购需求是否满足,采购价格是否最优惠,供应商能否取得中标成交资格。因而,评审活动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这就需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管,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规范专家行为的重点与难点

事实上,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评审工作,简而言之,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相对评审活动而言,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九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事前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谈判或询价通知书)等文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事中有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的评标(谈判或询价活动的评审)。事后有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等活动。可见,专家行为涉及“四大环节”:政府采购评审环节;质疑、投诉环节;签订合同环节以及履约验收环节。由于评审专家行为主要是评审活动,因此,规范专家行为的重点在于评审(评标、谈判、询价)环节。

专家行为规范的难点在于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保证评审活动客观公正,评审意见合法有效。然而,利害关系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供应商是否有利害关系需要其他供应商“火眼金睛”,要求监管部门明察秋毫,调查核实。就采购人员而言,有采购单位的,有集中采购机构的,还有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假如不自行回避而供应商提请回避,调查对象面广人多,“瞎子摸象”,取证复杂,需要时间,影响采购时效。就采购相关人员而言,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也不少,若要进行回避调查,核实工作量大,执行相当困难。

规范专家行为的相关依据

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报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震慑力。

加强专家行为规范的主要思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行家里手,是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的可靠保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一参谋。因而,加强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1、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管理机制,利用各种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严格资格入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颁发资格证书,纳入专家库管理,以满足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制定较完善可操性强的专家行为规范,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提供服务平台。

2、“管、用”分离,保障评审活动公正公平。即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统一建立并维护管理评审专家库,公开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方式法定专家数量,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对抽取使用的专家负有保密义务。

3 、每年对评审专家组织定期地培训学习,提高执业素质,强化行为约束,提高他们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使评审专家与时俱进,创新评审方法,科学运用评审技巧,为实现好、发展好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评审,从而实现物有所值、价廉物美的政府采购目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当好参谋,服好务。同时强化评审手段,提高其执业能力,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

4、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活动加强监督制约,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和相关监督部门多方联动,多管齐下,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健全专家评审承诺制度、评审现场信息反馈制度,对其不良行为依法严肃处罚,确保政府采购评审程序规范有序,评审活动客观公正,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责任编辑:罗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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