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障

2006-11-29 22:57:39 国门时报E周刊 佚名 阅读:
 

【导读】《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中的电子签名确立了行为规范和准则。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季金奎

  众所周知,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人们在感到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具有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这些明显优势的同时,也深深感到这一新的交易方式在广泛应用的过程中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书面形式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包括在合同的书面形式中,部分解决了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商业票据等,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原件和保存问题。重要的商务活动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而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都只算是“副本”。那么,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

  三是签名问题。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盖章,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所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极为重要,有关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须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始生效力。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传递交易信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盖章方式,为此人们创造了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以其作为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法律能否承认这种电子签名的效力?

  为了消除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电子签名的法律。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已于今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发布。《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时代潮流,而且也符合我国信息化战略的发展要求。

  这部《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5个方面的问题:(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三)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四)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也明确了有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签名人身份识别、签署认可、电子文件证据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上述规定还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解决了以往电子认证服务无法律依据、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同时,上述规定还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为责任纠纷的评判确立了法定标准。所以,《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中的电子签名确立了行为规范和准则。

  《电子签名法》在立法之初就采取了“技术中立”的原则,考虑到不应因技术进步影响到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为今后新技术的使用留下了法律空间。同时,由于我国的电子签名应用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在有关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境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核准等方面,法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在配套管理办法和制度中逐步加以体现。所以,《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考虑到由于我国电子认证业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情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律赋予的责任主要有两大项:一是依照法律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二是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对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高度重视。从2004年10月起就开始着手起草相关法规。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5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公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由法律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信息产业部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立了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办法,为广大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

  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已有7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经过信息产业部审查,获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书。还有一些机构正在积极准备条件,陆续还会申请。可以相信,随着《电子签名法》的深入贯彻,电子签名将在今后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我们也愿意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向APEC各成员学习,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推进亚太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亚太地区经济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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