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市理财:个人所得税的种种规定

2007-11-23 17:47:10 不详 佚名 阅读:
 
近期股票市场非常红火,提醒广大股民,牛市理财别忘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转让境外公司股票依法缴税

  个人转让股票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指卖出股票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股息红利所得缴税有优惠

  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税率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基金分红派息所得并非免税

  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转增股本所得可免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

  金融债券等利息所得可免税

  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个人开设教育存款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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