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10万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11-23 17:47: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佚名 阅读:
 
记者 陈芳

  老张所取得的14.4万元收入是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穗地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调整为10万元(含10万元),即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张的14.4万元超过了10万元,超过的部分如何纳税呢?根据相关法规,超过的4.4万元应当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时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额太大,而且被解雇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差,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的每一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这里的“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二.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而老张当月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已经在计算当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了,因此这里可以扣减的社保和公积金数额为0。

  因此,老张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2。

  按照税法,这里以(144000-100000)÷12=3667作为老张的月工资收入,在减去1600元的费用扣除额后,应纳税收入为2067元,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可查到,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则老张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67×15%-125)×12=2220.6元,最后老张实际可拿到手的一次性补偿金额=144000-2220.6=141779.4元。

  (本期税务顾问:天源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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