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理财产品怎么挂上信托了?

2006-12-8 13:09:44 不详 佚名 阅读:
 
在到银行去买理财产品的很多人会发现,银行居然开始出现挂钩信托的产品了,并且有增多趋势。先看看挂钩信托产品的概念,其实就是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再由银行出面用所筹到的资金购买某一种信托产品。从销售情况看,该类产品市场反响不错,对投资者来说,信托产品现在因为收益率高,很难买到,传统的人民币理财收益太低,不够吸引人,而信托公司搭乘着银行理财的大船赢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和信用支持,一款挂钩产品解决了所有问题,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先看看这个周日发售结束的兴业银行“特别理财A+3计划”,产品投资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的单一信托计划,年预期收益率为3.1%。而民生银行刚刚发行完毕的非凡理财T计划的产品,所筹资金作为平安信托的单一信托,投资于平安信托的“吉林江珲高速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这两款产品比其他复杂的挂钩产品简单,投资者能看明白资金运作的方式和投向,单独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角度看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将两者融合的创新举动却引起了一些法律人士的质疑。因为按照《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这一规定是在重新整顿信托行业后,用于限制信托公司规模的;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信托公司的私募性质。但被人民币理财挂钩后,这样的限制失去了意义,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不受200份限制,信托公司假银行之手扩大筹资额度,法规成为一张废纸。

  其实,本来信托是不保本的中等风险以上的产品,前几年曾在上海出现过信托产品亏损引发的纠纷,高门槛小规模的限定也是控制信托风险的一个考虑。现在变脸成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将银行信用当成抵御风险的最好盾牌,虽然预期收益率要低于信托产品,但实际的投资风险并没有打折扣。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属于委托代理,与信托完全不同。信托是可以传承和留存的,原则上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布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而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根据需要可以撤回代理关系,并且可以因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我们都知道,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与委托人均无权提前终止,以信托关系去做银行业务,法律上的关系有些混乱,一旦出现问题和纠纷则不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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