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行查询费诉讼案延期开庭

2006-12-8 13:12:25 2006年08月07日 08:21 广州日报 佚名 阅读:
 
邓维捷状告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吴冬日前向媒体表示, 因以银联为首的四家被告的代理律师于8月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至8月31日, 原定本月开庭的案件遭遇延期。据悉, 被告方并无和解意向,目前原告方已向法院提交了所有材料,只等法院9月开庭审理。

  不过,近日主管部门的态度似乎正朝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行进。监管部门方案征求意见中所提每月免费查询次数已由三次上升为四次。

  但对此,吴冬指出,如果银监会最终提出的仍然只是“意见”方案,那么应该说相关主管部门是错误地履行了职责。吴冬重申,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手续费必须由央行、银监会会同发改委制定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出台收费标准是法定义务,无权授权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同时他指出, 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涉及“手续费”一事作出了修正。虽然此修正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刑法》不只是规定了自然人的犯罪, 也规定了法人犯罪, 即《刑法》第二章第四节所称“单位犯罪”。法律原意应理解为机构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吴冬认为,如果跨行查询收费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那么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法条也就形同虚设,没有了意义。

  法律人士对此说法褒贬不一。但他们表示,行政主管部门现在应该做的,首先是确定跨行查询是否应该收费;其次,如果确定跨行查询为收费项目,那么应由三方主管机构联合制定收费标准。

  对此,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与协调监管部主任李伏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主管部门目前仍在商讨之中,跨行查询收费的方案还要等“最后文件”。至于最后出台的是指导意见还是价格标准,李伏安表示还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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