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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要长一双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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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8 21:26:27 不详 佚名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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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理财、财富管理已不是陌生的名词,而是人们生活中确确实实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知识的匮乏、信息的不对称、维权意识的薄弱,在面对纷繁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时晕头转向,许多投资者往往在损失发生之后才意识到陷阱的存在。
理财也需
抵制霸王条款
据上海市消费者协会透露,2006年全年,上海市消保委共受理金融银行类消费投诉346件,同比上升了44.2%。从内容看,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收费名目多,合理性受疑;二是交易出错处理拖沓,退款无期限;三是优惠手段吸引顾客,承诺难兑现;四是业务产品介绍不详,告知欠充分等。
在我国,个案只有请求法律救助、法律保护,法律才保护你,对违约方缺少惩罚性的处罚。所以消费者不要放弃对于不合理条约的投诉,该维护的就要维权到底,即使小权利也要维护,大家团结了才能抵制霸王条款。
浮动收益
勿忘风险教育
在维权过程中,有时投资者也要转变自身的观念。过去,投资者对于银行非常信任,从储蓄到投资债券,没有本金安全的威胁,非常放心。但是自从银行开始发售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对于理财协议中“预期收益”一词不能很好把握,没有将心态调整好,一旦购买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遭遇损失,就责怪银行。
而实际上,银行理财产品中所标明的“预期收益”并不代表产品所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只是显示了一种获利的可能性。专家提醒,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在购买浮动收益产品时,要注意协议中是否标明100%保本,只有标写清楚的,那么可以尝试。
信用卡也是投资者投诉的频率较高的服务产品。在这些方面希望银行能给投资者更多地了解和学习金融产品的机会,并能简化争议处理的程序。
看懂理财合同是关键
当下,基金公司的基金、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等金融类产品或服务逐渐受到广大个人投资者的青睐。“金融消费”受到老百姓的瞩目。
“金融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者将参与理财的资金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组织机构进行专项性投资而从中获得收益。既然是委托投资,有收益的同时也并存着风险。委托法律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提供金融消费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个人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遇到难以理解的条款词语一定要及时向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指出,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大众能够理解的方式予以说明。(据《中国经济导报》丁建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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