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第二套房”贷款细则差异(表)

2007-10-26 15:41:13 不详 佚名 阅读:
 
9月27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文对商业银行发放“第二套房贷”提出调控要求,这也是历年来最为严厉的一次房贷调控。目前对于人们所关心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已有轮廓,但是各家银行的执行细则仍有较大差异。

  9月下旬,老王订下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套房产,按照一般的贷款审批流程,现在早就可以拿到贷款,办理正式的房产备案手续了。但是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商业银行发放“第二套房贷”提出了新的调控要求。而老王此次购买的房产正属于个人名下购置的“第二套房产”,“我们现在居住的一套房产是2000年购买的,贷款也早已还清,由于户型偏小,一直希望重新购买一套新房用于改善住房需求。”但是随着房产调控政策的实施,老王这次打算购置的房产是否被银行列入了“第二套房”。20多天过去了,贷款仍然没有获批。

  “听说新政策主要是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两个方面进行调整。”最近,银行房贷新政策是老王最为关心的热点话题。老王说,对他来说提高购房首付款还属于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现在房价也高了,按照我和妻子的年龄、收入状况也不可能获得房价70%的最高额度贷款,这一点我们早有准备。”但是,“第二套房”贷款利率的提高让他觉得难以承受,从基准贷款利率的85折提高到1.1倍,其中增加的利息支出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二套房”界定基本明确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通知》中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借款人贷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借款人,执行2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借款人,继续执行3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而首套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5折来计算,这一政策也没有改变。因此对于首次置业的购房者来说,几乎没有受到调控政策的影响。

  但是像老王这样难以界定的“第二套房”购房人则被列入了“待定席”。作为本次调控房贷新政的关键环节,如何界定“第二套房”,牵涉到了诸多具有改善需求的自住型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据悉,“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达成共识,并已确定下基调:

  首先,对于已结清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如再贷款仍可享首套自住房待遇,利率可酌情下浮。这就意味着如果购房者以前购买过房产,并已将贷款全部偿清,那么再次购房时仍可视作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这一标准的确定,对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购房人显然是有利的。

  其次,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房”的参考项。也就是说,如果购房人在其它住房中使用到了公积金贷款,没有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或是贷款已经结清,那么他在贷款购买新的住房时,仍可依据首套房的相关政策来执行。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推出《通知》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公积金贷款并不属于此列。同时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高,有关政策还规定,贷款人需在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以申请第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相对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市场风险要低于商业贷款。

  另外,基调中确定在认定“第二套房”时,使用“户”为单位,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则认定为“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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