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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工资能否靠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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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17:43:21 公益时报 佚名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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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日前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11月15日广州日报)。
甲方:可促进分配公平
■ 郭立场
当前,我国劳动报酬占国家GDP的比重还比较低,基尼系数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虽然国内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工业化进程中的一般规律,但我们不能忽略基尼系数的增大已经使消费萎缩,内需不足,经济发展缺乏动力,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表明,在我国社会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分配的公平与公正性正在被削弱,这种状况若不从根本上改变,大多数的普通职工是无法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的。因为,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其分享成果的主要途径。而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因而,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扭转这种非常态的趋势。
目前切实可行的就是在不断加强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建设的同时,加强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的稳定。政府和学术界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不失为积极务实的探索。这样,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政府才可以提供足够大的平台,并能够主动与弱势群体沟通,主动地把弱势群体的问题推进政策议程,制定出能够改善弱势集团成员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公共政策。所以“工资立法”值得期待。
乙方:无异于“画饼充饥”
■ 栖木雨
对于目前“物价普遍飞涨,工资基本不动”的社会现状而言,“工资立法”这样一个让普通公众“望梅止渴”的假说的确具有诱惑力。可是,如果说最低工资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最基本的保障,那么“立法涨工资”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保障”呢?
在物价普遍飞涨的前提下,似乎对于“涨工资”有了先天的条件,可是我们是否想过,物价的飞涨是否是“工资必涨”的直接条件呢?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说过,工资高低取决于劳动双方的契约。他把劳资双方通过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所决定的价格,称为劳动的市场价格。劳动价格的波动,即工资上升或下降,取决于市场上对劳动的需求,而对劳动的需求又与国民财富增长有密切联系。而最后,他表示说劳动报酬及劳动者的生活状况,是国民财富增进与否以及社会前进还是倒退的结果与征候。
由此可见,工资的上涨与否最后只能是取决于市场上对劳动的需求,而不是所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迫使企业涨工资。企业制定工资的标准,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法律,至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法律保障的“底线”,而擅自动用法律力量“涨工资”只会让企业变相抵触,变相降低员工工资,因为“涨”并不是他们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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