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买下专利却不能用

2008-1-24 14:12:59 长沙晚报 佚名 阅读:
 

  株洲首起专利转让纠纷案审结 法官提醒购买专利务必细致审查

  本报讯(通讯员 罗晟海 张爱霞)株洲市首起专利转让纠纷案,经过4个多月的审理后,日前以专利购买人败诉而告终。“专利购买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多处重大失误,值得各专利购买人引以为戒。”审理该案的法官说。

  购得专利却被迫闲置

  2004年6月,株洲人张小明(化名)与邵阳人李晓光(化名)经多次协商,并在李晓光出示和演示了专利技术样品后,两人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由张小明出资20万元,购买李晓光名下专利号为ZL01249×××.×的专利技术。为此,张小明先期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并答应一年后付清余款。

  此后,张小明成立公司,准备根据专利技术样品组织生产,不料却在网上发现,山东一家企业已有类似专利产品,他一旦生产便会侵权。“之所以出现以上状况,我们审查后发现,是因为张小明在进行交易时,并未对专利作细致审查。”法官介绍,李晓光演示的样品并不是专利产品,而是在专利技术基础上改进后的产品,改进后的技术当时并未成为专利,因此很有可能被他人“占先”。

  根据样品生产,将涉嫌违法;而根据专利生产,则很有可能被市场所淘汰,张小明不得不将所购专利“束之高阁”。

  官司败诉赔款10万元

  2005年后,张小明先后多次找到李晓光,请求解除合同,却遭到拒绝。为此,张小明未再支付剩余转让费,也未支付所购专利年费,导致2006年5月ZL01249×××.×技术专利权被终止作废。去年8月,李晓光以张小明违反合同为由,将张小明告上法庭。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官认为,《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定,张小明行为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张小明赔偿李晓光违约金10万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专利转让过程中,务必要细致审查专利的相关情况,核实演示样品与专利技术之间的差异;同时,要认真检查转让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后,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主张撤销权,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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