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机构DVP结算业务模拟运行将启动

2008-1-15 6:11:58 不详 佚名 阅读:
 
为加快非银行机构DVP结算的实施进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拟定于2008年1月14日至23日进行非银行机构DVP结算业务模拟运行。

  本次非银行机构DVP结算业务模拟运行时间为2008年1月14日至23日,分两轮进行。其中,1月14日至16日为第一轮模拟,1月21日至23日为第二轮模拟。模拟运行系统环境包括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含簿记系统和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大额支付系统。模拟运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DVP结算业务,包括:现券业务、质押式回购业务、买断式回购业务、远期交易业务、债券借贷业务、公开市场操作现券业务、公开市场操作质押式回购业务;第二,债券付息兑付资金/手续费划付业务;第三,各类债券结算资金调拨业务,包括资金汇入、资金汇出、资金汇入退回、资金汇出退回申请、资金划转等;最后,资金账户系统客户端其他功能。

  通过模拟运行,结算成员可以全面了解非银行机构DVP结算业务的处理流程,做好办理非银行机构DVP结算业务的各项准备。

  小资料:什么是DVP结算?

  DVP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称为“券款对付” “券款对付”,即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此前,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纯券过户等,均不能实现资金和债券的同步交割,使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且容易造成汇划速度慢、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而“券款兑付”方式大大改进了这一缺陷,使资金交易效率得以显著提高。

  现券买卖、买断式及质押式回购等债券交易的结算都可采用“DVP”结算方式。在海外市场,高效率、低风险的“DVP”结算方式早已成为防范结算风险和避免结算纠纷的国际通行做法。 取得DVP结算资格的机构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二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或已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建立了资金清算代理关系;三是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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