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规范)
|
2006-11-30 1:32:01 不详 未知 佚名 阅读: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 条:公司名称: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第 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 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 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 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 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法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姓名:
姓名:
……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 条
注:出资方式指货币出资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 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 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 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 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 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 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 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的机构及其 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 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以下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 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 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 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 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 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 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第 条:公司设董事会,共成员为 人。
注: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或总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拟定。
第 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 条: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公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注: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 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 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第 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的职权,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第 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 名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注:监事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拟定。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 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除本规范章程内已载明外,由公司拟定。
法定代表人 第 条:根据本章程第六章第 条,公司的董事长由 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 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 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工农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 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 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 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 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 则
第 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 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 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注:法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除本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的党、团、工会组织等。
|
|
|
|
| 上一篇商务秘书: 指定仲裁员函 |
| 下一篇商务秘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 |
| 相关信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