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运结合《物权法》剖析商务风险
《物权法》实施后,航运经营行为利益各方拥有怎样的物权,如何防范商务风险成为航运企业需要重新理解的课题。
4月7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简称中海油运)举办了第六届发展论坛,聘请法律界顾问紧紧围绕“法律与商务”的主题,结合《物权法》,对新法律制约下的航运业商务风险进行了剖析,起到了及早认识、重新反思、着手规避的效果。
《物权法》提出新要求
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该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物权概念,航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对货物各自拥有怎样的物权,怎样理解凭保函交货这个油品运输长期业务中的习惯,以及如何防范商务风险等成为航运企业需要重新理解和面临的课题。为此,中海油运专门聘请中国海运集团总法律顾问沈满堂,结合以往航运业发生的无单放货的商务纠纷和海洋污染案例,讲解《物权法》。
企业反思业内习惯做法
对于航运业及航运企业而言,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便是《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而提单即“物权”的凭证,凭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绝对”义务,无单放货的商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转往往滞后于运输过程,经常出现货物先于提单到达卸货港的情况,承运人通常为避免船期损失而采取无单放货的习惯做法,导致承运人处于既失去对货物“实际控制”、又失去提单占有“法律控制”的尴尬境地。
因此,从“物权”角度考虑,货物承运人要努力规避因业内习惯做法而带来的放货风险。首先是要避免对作为动产性质的货物实际占有失控,如果提单尚在外流转,而船舶已靠泊卸货港等待卸货,在不能及时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要尽量先将货物卸入承运人自有仓库或公共仓库,或者租用收货人仓库暂时存放货物,并签订场租合同,表明存放的货物仅限于委托仓库保管,而并非已交付提单项下的货主,从而实现对货物的“实际占有”。其次,要特别注重预控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要根据货主的资信情况,交货时坚持要求货主或租家提供足额、有效的银行担保,维护自身利益。
及早认识 做好预控
《物权法》为航运企业提出了新要求,也带来的新挑战。中海油运总经理茅士家表示,该法对航运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学习和理解,该公司将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运用于商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实践,努力提高公司法制建设水平,预控好各类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据悉,中海油运还将本着“自己的事情自己论”的原则,以“创新、智慧、学习”为特点,围绕不同时期企业的中心工作和热点问题选择论题,从市场、安全、管理、法律等各方面开展信息与学术的交流研讨,及早认识企业面临的新问题,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应对,促进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