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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即将全面追缴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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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4 18:35:26 不详 佚名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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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济南市公路管理部门将联合市交通稽查支队全面追缴车辆养路费。大型货车、微型面包车、私家车被列为重点稽查车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没有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稽查人员可依法暂时终止该车行驶,并责令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近年来,济南市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车辆偷逃养为打击偷逃养路费的不法行为,济南市公路管理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催缴养路费,方便车主缴费。他们通过电话催缴、邮递催缴书等及时告知漏费车主,让车辆在最短时间内缴纳养路费;对新挂牌车辆实行源头告知制度,新车挂牌时向车主发放《汽车养路费缴费指南》,告诉车主如何缴费;将漏费车辆信息输入PDA系统,稽查人员携带PDA系统到市区大型超市、社区、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巡查,发现偷逃养路费的车辆现场开具“养路费缴纳通知书”,督促车主补缴;拒不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按照法定程序下达“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超过规定期限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至7月,济南市公路管理部门先后向600多家单位和个人下达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大部分车主按时补缴了养路费,市区累计追缴养路费300余万元。其间,80余家单位和个人接到公路征稽部门送达的处理决定书后,因拒不缴纳养路费被告上法庭,济南市公路管理局正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公路管理部门在此提醒车主,车辆如没有缴纳养路费,请及时到市内养路费征收点或工商银行设立的代收网点办理补缴手续,以免给出行带来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税则号列:110813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马铃薯淀粉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或者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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