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物流机构纳税有新规定

2007-9-24 18:35:39 不详 佚名 阅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明确,对由总部统一领导经营的跨区域物流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否则由跨区域物流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据了解 ,近日,国家税局总局下发有关通知: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一条物流:
  • 下一条物流:
  •  相关信息:
    选择物流与供应链系统
    中国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分析
    浅谈我国空港物流业的发展
    各类型物流企业信息化浅析
    对构建东北亚共同物流体系的思考
    青岛开发区物流企业运作现状及对策
    广东饲料玉米供需及物流情况调研报告(上)
    “十一五”物流业呈现发展新趋势
    精益供应链削减物流成本的利器
    王贺:RFID对物流供应链的效益分析
     更多相关: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