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监管班轮运价组织

2007-9-24 5:30:11 不详 佚名 阅读:
 
   中国交通部日前就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发表公告,首次明确要求国际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要与中国境内的货主或货主组织建立有效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

  代表人要公布联系方式

  公告要求上述公会、组织在今年4月15日前指定派驻在中国境内的联系机构或代表人,在中国交通报等6家指定媒体上公布联系方式,并向交通部报备。根据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参与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的国际班轮公司是协议报备义务人。如协议涉及收费项目调整及运价或者附加费提高的内容,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与中国境内货主组织的协商情况及各有关方的主要意见、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相关情况。

  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货主或货主组织,报备材料包括:(一)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发的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书;(二)派驻联系机构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派驻联系机构的代表人及身份证明。上述联系机构和代表人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公布并向交通部报备,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货主或货主组织。

  变更需15日公布并报备

  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货主或货主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协商请求后,应当及时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不得无故拖延。有关各方应尊重和认真考虑彼此的意见和问题,力争达成共识。

  根据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参与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的国际班轮公司是协议报备义务人。

  国际班轮公司依照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2条规定履行报备事项,可以自行或委托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通过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境内的联系机构,在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复印件向交通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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