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车辆均有新规 兰州提升物流业开业资质

2007-9-24 6:40:50 不详 佚名 阅读:
 

    租一间房子、摆一张桌子、安一部电话,就成立一个货运部的日子到头了。9月12日,兰州市运管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推出《兰州市交通物流服务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后简称《开业条件》)。并推出8项优惠政策扶持物流企业发展。 

    《开业条件》规定,物流企业须有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经营运输型物流服务企业自有或租用10辆(50个吨位)以上的货运车辆,运营网点不少于5个;经营仓储型物流服务企业自有或租用仓储面积(库房、堆场)4000平方米以上,及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和安全、消防、监控设施,配送客户点不少于5个;经营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自有或租用5辆(25个吨位)以上的货运车辆,仓储面积(库房、堆场)1000平方米以上,经营业务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运营网点不少于10个,且建立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货物跟踪率达90%以上。 

    《开业条件》对物流企业的资金实力也设立了更高的门槛,物流企业开业必须有与业务量相适的不少于10万元的流动资金;应有不少于5万元的银行存款作为事故赔偿预备金。开业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来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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