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