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电子书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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