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 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