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项目部编目整理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由分公司检查确认后提前一周报送公司科技管理中心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验收。
11.2.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公司组织竣工预检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资料管理办法》中要求填报有关记录,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11.2.4市政、公路、铁路及水利水电等施工工程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进行验评。
11.2.5工程实物质量和资料整改完成后,总工程师签认最终产品的放行。
11.2.6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办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证明书》。
11.2.7分公司对所属工程基础、主体及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进行管理,督促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收集业主或相关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回复情况存档。
11.2.8 当发生甩项交工或未经验收交予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分公司以书面形式报科技管理中心。
11.3竣工服务制度
11.3.1分公司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前的产品保管和防护的管理。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3.2对竣工工程满意度调查过程中反映的质量问题及竣工后顾客投诉,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处理并留存处理结果。
11.3.3在保修期间发现有质量问题应按《顾客满意度测量和保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科技管理中心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控制、检查和验收。
11.3.4分公司应依据合同对保修、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进行策划并组织实施。